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民申7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1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实,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方红百超钢材市场E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鑫达泽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4051A(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实、北京鑫达泽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国民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余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