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23财保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农民,初中文化程度。
被申请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安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甘肃安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3560元冻结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人民币283560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甘肃安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35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60天。
案件申请费193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闵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