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91民初691号
原告:山东东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疏勒河街160号。
负责人: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婷,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海河街2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臣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慧,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东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冶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负责人于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婷、被告八冶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八冶一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28485.58元;2.本案诉讼费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八冶一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5日,山东东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消防公司”)从八冶一公司处承接了兰州新区彩虹城B区的消防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签署后,东岳消防公司授权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全权执行该合同的执行及开票收款结算。完工后于2019年8月7日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2020年1月8日取得了业主对该工程的造价决算书,造价为4591578.95元。截止今日,八冶一公司仍欠东岳消防西北公司工程款1072331.58元。2020年东岳消防公司从八冶一公司处承接了兰州新区恒裕湖畔住宅小区的消防施工工程。合同签署后,东岳消防公司授权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全权执行该合同的执行及开票收款结算,由于八冶一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项,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停工。截止今日,八冶一公司仍欠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工程进度款1356154元。以上两项合计八冶一公司共欠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工程款2428485.58元。由于八冶一公司的拖欠,致使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包括工人工资在内的各种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八冶一公司辩称,首先,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主体不适格,八冶一公司与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无权要求八冶一公司支付工程款。无论是“兰州新区彩虹城B区消防维修改造工程”亦或是“兰州新区恒裕湖畔住宅小区消防施工工程”,八冶一公司均是与东岳消防公司签订的合同,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虽然法律规定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就本案而言,案涉合同系八冶一公司与东岳消防公司签订,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作为东岳消防公司的分公司,相关的权利义务承担主体系东岳消防公司,虽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称东岳消防公司已授权其全权执行该合同,但并未通知八冶一公司已将该部分债权转让给了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该授权不对八冶一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请求八冶一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无权请求八冶一公司支付该款项。其次,即使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作为东岳消防公司的分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不应当进行支付。理由是:1.根据八冶一公司与东岳消防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就“兰州新区恒裕湖畔住宅小区消防施工工程”而言,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未向八冶一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彩虹城B区消防维修”项目也未向八冶一公司足额开具发票。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向八冶一公司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系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现东岳消防公司未向八冶一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八冶一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款项。2.根据八冶一公司与东岳西北消防公司签订的“彩虹城B区消防维修”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经发包人审批后,按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比例支付分包人当期进度款”,现项目发包人向八冶一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八冶一公司已全部按照合同约定下浮3%向东岳消防公司支付。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诉请八冶一公司支付的关于该项目剩余的工程款因项目发包人未向八冶一公司支付,未达到向东岳消防公司支付的付款条件,八冶一公司不应向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垫资支付。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东岳消防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5日,八冶一公司(承包人)与东岳消防公司(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东岳消防公司实施兰州新区彩虹城B区消防系统维修工程,对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包工包料。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税前总价下浮3%做为分包人的结算价,结算价含增值税税金,税率为10%。约定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增值税专用发票7日内,以转账或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2018年10月22日,东岳消防公司委托其分公司即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全权负责履行项目、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办理工程款结算、收取工程款等事项。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对该项工程施工完成后,于2019年8月7日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2020年1月8日兰州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兰州瑞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的造价审定为4591579.58元。后经八冶一公司与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双方确认,结算总价款4453832元(审定价款4591579.58下浮3%后),后八冶一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3381500元,尚欠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的工程款1072332元,其中728731元未开票。2020年8月30日,八冶一公司(承包人)与东岳消防公司(分包人)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东岳消防公司实施“恒裕湖畔住宅工程”消防安装工程,约定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增值税专用发票7日内,以转账或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2021年4月15日,东岳消防公司仍委托其分公司即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全权负责履行项目、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办理工程款结算、收取工程款等事项。在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对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八冶一公司未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就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遂于2022年1月12日签订《退场协议》,确认双方已结算进度款1356154元,该款项八冶一公司未向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支付。综上,八冶一公司欠付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工程款合计2428486元,故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本案中,八冶一公司与东岳消防公司先后就兰州新区彩虹城B区消防系统维修工程及恒裕湖畔住宅工程消防安装工程两项工程签订的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之规定,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东岳消防公司委托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全权负责履行项目,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工程款结算、收取工程款等事项,其民事责任仍由东岳消防公司承担,可见,东岳消防公司并未退出合同关系,其委托分公司履行项目系该公司内部委托代理行为,非债权转让行为,因此东岳消防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并无不当。3.经查明,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已完成彩虹城消防工程施工,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已部分完成恒裕湖畔住宅工程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双方对八冶一公司尚欠东岳消防公司的工程款共计2428486元没有异议。对于该欠付的工程款,八冶一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其未支付构成违约。八冶一公司辩称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未开具发票,但从合同内容来看,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完成的施工工程,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与八冶一公司支付工程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亦不能构成八冶一公司不付工程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八冶一公司仅以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合同中均约定了开具发票是收取合同价款的前提条件及进度款支付方式,系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尊重,即八冶一公司应在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开具发票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
综上,对东岳消防西北分公司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山东东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428486元,山东东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开具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114元,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大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瞿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