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5138号
原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甲字142号鑫盛大厦10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卫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建设路48号。
负责人:王臣林。
被告: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海河街2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臣林。
原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293元,由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子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