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5138号
原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甲字142号鑫盛大厦10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卫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建设路48号。
负责人:王臣林。
被告: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海河街2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臣林。
原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293元,由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子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