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322民初41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住新疆富蕴县。
被告: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安玉成。
原告***与被告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0.46元,减半收取计144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屈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