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环民初字第1492号
原告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环县环城镇五里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银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其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66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