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胡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2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
委托代理人***,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五里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占国,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甘1022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本院审查,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