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3358号
原告: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州西*****1号写字楼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世纪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县新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原、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9元,减半收取2574.50元,由原告甘肃东岳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