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341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白银市。
被告:***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支三路21路1-1-05。
法定代表人:陈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泽。
原告***与被告***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绍爱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