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027民初847号
原告:镇原县百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马渠乡马渠行政村油坊沟自然村胡家坟卯。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甘肃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金江名都写字楼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镇原县。
原告镇原县百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镇原县百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原县百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原县百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计951元,由镇原县百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建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