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5民初789号
原告:**,河南省虞城县人,住该县。
被告: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庆阳市西峰区金江名都写字楼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
被告:**1,正宁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1之子),正宁县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曹红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红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