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祥昇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2837号 原告:**祥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住所地镇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原县。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祥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19日立案。原告**祥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祥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祥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2元,减半收取计2911元,由**祥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 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