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131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应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以下付款义务:于2021年3月2日前支付原告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钢材款300000元;剩余钢材款31216.21元及资金占用费513241.41,合计544457.62元待镇原县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被告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后予以支付(优先支付人工费后再支付);案件受理费15100元,减半收取7550元,由原告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50元、退付原告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7550元。
在本案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2377.62元(含执行费7920元),随后发放申请执行人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544457.62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利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