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民初1577号

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时代丽都****。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鲁智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永芳

书 记 员 王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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