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兴中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3817号
原告:天水兴中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兴中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天水兴中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未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水兴中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晓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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