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民初698号
原告:清水县中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东关村花石崖路**。
法定代表人:温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清水县中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清水县中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清水县中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水县中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计910元,由清水县中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学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丽亭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