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3693号之一
原告:***登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秦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登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0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登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登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8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844元,由***登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颉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