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民初1858号
原告: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麦积小镇1号楼14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滨河路昊***城一层A01号。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 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