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民初1489号
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大道东段职业技术学院图文信息中心八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滨河路昊***城一层A01号。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清水县民政局,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西华路18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