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山丹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山丹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0民初801号 原告:***,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山丹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43862018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甘肃山丹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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