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0民初801号
原告:***,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山丹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43862018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甘肃山丹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