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25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红山西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22443574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省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省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 住所地:山丹县霍城镇双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226438620140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处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000000元;二、被执行人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000000元、律师代理费71960元,合计给付2071960元;三、被执行人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661985.49元、逾期付款利息500000元,合计给付3161985.49元;四、被执行人如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按照山丹县人民法院(2022)甘0725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法律义务,即除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支付所欠工程款外,自2022年6月11日起按照下欠工程款金额、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息,息随本清;五、本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将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山丹县人民法院(2022)甘0725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725执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