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6民初135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静宁县。
被告: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