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6民初135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静宁县。 被告: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水利工程地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