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23民初614号
原告:四川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宕昌县。
被告: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安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四川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四川德阳市弘扬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胡兆东
人民陪审员 王树东
人民陪审员 苏红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