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安健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其祥,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天水七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
法定代表人:陈亚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葆光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天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亚平,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七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葆光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天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亚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陈亚平于2022年1月25日前履行60万元,剩余部分最迟于2022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502执1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中秋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陈建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