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前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224号之一
原告:甘肃中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中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中前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前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甘肃中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丽波
书 记 员 时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