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埠南路天庆国际7号楼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58593165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西三路西美国际城A区14-15#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5125207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金环,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西美国际城售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MA73RQ53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环,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2021)甘1123民初25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原告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签订的《西美国际城B2区施工总承包(Ⅱ标)协议书》、《西美国际城B2区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原告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未完工的全部项目;二、由被告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21003979.3元(包含质保金2569529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3000000元、于2022年4月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6月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7月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2年8月1日前支付1000000元、2022年9月3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2年9月支付500000元、2022年10月底支付500000元工程款、2022年11月底支付7434450.3元,支付上述款项前原告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原告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西美国际城B2区2#三层商业及东侧**、B2区3#、5#、8#、9#楼土建、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原告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调解书送达后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所有被告名下的已经保全的除房产外的其他财产的保全,否则所有被告有权申请法院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案件受理费163720元,减半收取8186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17068.86元,由原告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964.43元,被告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负担51964.43元。执行中,经司法网络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7690.12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再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收益、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名下开发项目甘谷县大像山仿古文化街商都百汇等房产已出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台州市××花园××幢××**××室房屋等已转移,无法查封。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甘肃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处置被执行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西美国际城A区14号楼14-04至14-11、15-01至15-03共计11套房屋,本院经查上述房屋已被抵押、查封,无法处置。2023年4月6日,因申请人对其施工的西美国际城B2区2#三层商业及东侧**、B2区3#、5#、8#、9#楼土建、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西美国际城B2-2-102至B2-2-112商铺11套、B2-2F、B2-3F商铺2套、B2-3-103至B2-3-108商铺6套、B2-8-120至B2-8-123商铺4套、B2-5-1-101至B2-5-4-102住宅8套,上述商铺和住宅共计31套,查封期限3年(2023年4月6日至2026年4月5日)。2023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123执11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