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裕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现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裕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丁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38号
原告:张掖市现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州区党寨镇下寨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法定代表人:*多有(已去世)。
实际负责人:***,系*多有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甘肃裕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州区税亭街工业局家属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丁程,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甘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甘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甘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现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裕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丁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现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货款已付清”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现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现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张掖市现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