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裕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裕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2532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裕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马神庙街二轻局家属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225300143A。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2,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
原告**与被告甘肃裕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78.5元。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