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3639号之一
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龙、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紫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区上海路69号37幢(03)37幢1-03。
法定代表人:郭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紫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八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紫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2元,由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 勇
二0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