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执保1032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方工业基地橡塑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烽,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紫丰工程建设有限,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上海路**号**幢(**)**幢**03。
法定代表人:郭柱,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紫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02民初363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1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