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224执保21号 移送执行人: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主要负责人:***。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93年4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95年9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95年2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现住甘肃省康县。 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保全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09116640ON,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北山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A735L242N,住所地甘肃省康县。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因与被保全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9627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院审查后以(2022)甘1224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39627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冻结期限1年,自2022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并于2022年7月11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保全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在甘肃银行6101××××1463账户内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2022年7月12日,本院对被保全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在甘肃银行6101××××1463账户内存款396273元采取冻结措施。2022年7月14日本院向移送执行人立案庭送达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保全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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