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诉前调确293号 申请人:***,男,1986年4月27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男,1978年12月11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男,1993年4月12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男,1989年6月9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男,1987年12月14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男,1995年9月10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男,1988年1月6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男,1983年3月11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女,1995年2月19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女,1977年4月15日生,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9日生,现住甘肃省康县。 诉讼代表人:***,男,1986年4月27日生,住甘肃省康县城关镇罗家沟村一社。 共同诉讼代理人:**,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09116640ON,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北山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A735L242N,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村大庄社。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男,1984年9月9日生,现住甘肃省康县 本院于二○二二年八月五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二○二二年八月四日经康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申请人***自愿给付申请人***、***、***、***、***、***、***、***、***、***、***欠款共计396273元,于2022年8月7日前给付欠款350415元,于2022年9月7日前给付欠款45858元。 2、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于二○二二年八月四日经康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