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4民初521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告:***,男,1984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091166400N。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诉被告***、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