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4民初521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告:***,男,1984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091166400N。 法定代表人:***。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诉被告***、陇南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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