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质诚建设有限公司

庆阳质诚建设有限公司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5540号
原告:庆阳质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庆阳质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庆阳质诚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阳质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