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亮亮与天水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2民初39号
原告:*亮亮,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鹏儒,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亮亮与被告天水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亮亮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亮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亮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