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559号
原告:***,女,住天水市。
被告:天水一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自由北路阳光花园6号一楼。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水一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脱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