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569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天水一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与被告天水一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在缴费期间于2022年2月15日以双方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二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