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10641号
原告:张掖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0645783D。
法定代表人: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系甘肃省临泽县人,自由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掖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5元。
审判员  葛小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