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2732号
申请执行人:**国,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掖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裕苑2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0645783D。法定代表人:孟文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与被执行人张掖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民再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27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