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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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丰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港口区常山新区桃中路金石财富中心10层10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5932300978。
法定代表人:孟明荣。
被执行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420950619。
法定代表人:庞树玉。
防城港市丰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60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丰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602执20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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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元艺
审判员 彭建军
审判员 虞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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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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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杜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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