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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63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与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1709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冻结******工程有限公司(建行)、***(浦发、建行、微信账户)名下银行存款1118346.57元,实际冻结190.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1日止;2022年3月21日查封***名下南宁市良庆区龙村路9号碧水天和不动产权,设定查封有效期限自2022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170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