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创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Q组团Q-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KDF7BOB。
法定代表人:张广权,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原审被告:***,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上诉人广西创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1402民初1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民事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1402民初154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实质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故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鹿寨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收到上诉状后均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广西创联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的劳务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选择向广西创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故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英艳
审 判 员 黄 秀
审 判 员 杨凤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陆小球
书 记 员 黄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