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执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那坡县。
法定代表人:覃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林浩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西林县。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2)桂1030执399号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12,326.62元,执行费10,523元,由于被执行人西林浩辉建设有限公司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民终2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6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因此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2022年6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民申240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西林浩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恢复执行程序。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30执35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一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