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浔执字第155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贵友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瞬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湾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贵友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瞬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祥锦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贵民二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二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聪
审判员***
审判员韦日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