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桂平市创意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松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执复22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桂平市创意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桂平市大成路市计生局旁。
法定代表人陆杏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陆杏芳,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陈颖颖,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岑翠姬,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广西贵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起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发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联合社,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兴宁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生,该联合社理事长。
申请复议人桂平市创意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桂平创意公司)、***、陆杏芳、陈颖颖、岑翠姬、广西贵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广西贵友公司)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一、对本案涉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以物抵债的问题,执行法院只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现状进行处置,并未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且相关行政机关已通过规范性文件许可法院对此类性质土地使用权按现状处置,据此,执行法院可进行司法处置,异议人的该异议不成立;二、对涉案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义务人,评估报告中已明确,该评估价格是划拨价格,出让金的缴纳义务人显然是买受人,以物抵债裁定也明确折抵了被执行人2200万元的债务,可见是正确的;三、异议人对评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是对评估价格或评估方法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执行法院已依法转交评估机构复核,评估机构作出了复核并答复,符合正当程序;此后异议人提出的评估机构不具备资质和评估程序违法的异议,已超过了提出异议的规定期限,执行法院在此不再审查;四、关于拍卖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二拍流拍后可以直接进入变卖;五、关于以物抵债未征求其他债权人意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以物抵债必须经债权人申请或同意,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法院应责令其补交差额;在本案中,首先,除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外,没有其他债权人提出以物抵债申请,因此不存在要征求意见的问题,而且本案抵债财产的价额低于承受人应受偿的债权额,因此也不存在案款分配问题,所以执行法院以物抵债的执行行为合法。异议人的其他意见与本案无关,不作审查。为此,裁定:驳回异议人桂平市创意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陆杏芳、陈颖颖、岑翠姬、广西贵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申请复议人桂平创意公司、***、陆杏芳、陈颖颖、岑翠姬称,桂平市人民法院未经审批,直接将涉案的国有划拨土地进行拍卖,并将该涉案国有划拨土地按2200万元价格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属于违法行为。为此,请求: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执异4号执行裁定和(2018)桂0881执恢17号之一执行裁定。
申请复议人广西贵友公司称,桂平市人民法院未经审查申请复议人广西贵友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直接剥夺申请复议人广西贵友公司优先受偿权,并裁定将涉案土地全部份额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联合社,损害了申请复议人广西贵友公司合法权益。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81执异4号执行裁定和(2018)桂0881执恢17号之一执行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为此,请求: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执异4号执行裁定和(2018)桂0881执恢17号之一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2018年1月25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881执恢1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决定恢复(2016)桂0881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18年3月16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881执恢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陆杏芳共有的座落于桂平市××大起村××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浔国用(2002)字第1075号,地号:2303201068-1号;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浔房共字第006130号];二、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陆杏芳共有的座落于桂平市××大××村六塘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浔国用(2015)字第0010号,地号:450881118205GB00396号;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字第××号];三、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颖颖所有的座落于桂平市××大起村××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浔国用(2002)字第1076号,地号:2303201068-3号;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2018年4月2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浔法委评字第29号司法评估委托书,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分别对上述财产作出(京)博文(2018)(估)字第1294号、(京)博文(2018)(估)字第1296号、(京)博文(2018)(估)字第1295号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分别为692.68万元、1202.50万元、346.56万元;上述三项财产评估总价为2241.74万元。桂平市人民法院将上述估价报告送达给申请复议人,并于2018年6月14日向申请复议人发出《提出异议期限告知书》。申请复议人桂平创意公司、***、陆杏芳、陈颖颖、岑翠姬于2018年6月19日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交《异议意见书》,对估价报告使用的容积率依据、地块现状情况、相邻宗地地价比较、他项权限制因素与土地本身无关等提出异议,认为估价严重偏低,要求重新评估。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将该意见书转交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要求该公司作出书面答复。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答复函。申请复议人***在收到答复函后,于2018年10月20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
还查明,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拍卖公告,通过在该院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于2018年8月29日以评估价2241.74万元作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以2200万元作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再次流拍后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200万元进行变卖。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联合社于2018年11月20日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200万元以物抵债,以抵偿申请复议人桂平创意公司、***、陆杏芳、陈颖颖、岑翠姬所欠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债务2200万元。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桂0881执恢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陆杏芳共有的座落于桂平市××大起村××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浔国用(2002)字第1075号,地号:2303201068-1号;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浔房共字第001630号。]和座落于桂平市××大××村六塘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浔国用(2015)字第0010号,地号:450881118205GB00396号;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以及被执行人陈颖颖所有的座落于桂平市××大起村××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浔国用(2002)字第1076号,地号:2303201068-3号;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作价22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上述被执行人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的债务2200万元。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桂平市人民法院原对被执行人***、陆杏芳共有的座落于桂平市××大起村××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浔国用(2002)字第1075号,地号:2303201068-1号;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浔房共字第001630号。]和座落于桂平市××大××村六塘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浔国用(2015)字第0010号,地号:450881118205GB00396号;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以及被执行人陈颖颖所有的座落于桂平市××大起村××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浔国用(2002)字第1076号,地号:2303201068-3号;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所有查封裁定的效力因本次以物抵债而消灭。2018年12月27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881执恢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再查明,申请复议人广西贵友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收到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状进行处置,并未改变该宗地的用途,且相关行政机关已通过规范性文件许可人民法院对此类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现状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桂平市人民法院对申请复议人桂平创意公司、***、陆杏芳、陈颖颖所有的房地产进行变卖,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以物抵债必须经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本案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依法为该案债权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担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平市人民法院(2016)桂0881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并明确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除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没有其他债权人提出以物抵债申请,而且本案抵债财产的价额低于承受人应受偿的债权额,不存在补交差额情形。所以,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881执恢17号之一的以物抵债执行裁定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81执异4号执行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维持。申请复议人桂平创意公司、***、陆杏芳、陈颖颖、岑翠姬称,桂平市人民法院未经审批,直接将涉案的国有划拨土地进行拍卖,并将该涉案国有划拨土地按2200万元价格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桂平市农村信用联合社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主张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执异4号执行裁定和(2018)桂0881执恢17号之一执行裁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信。申请复议人广西贵友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依法对此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桂平市创意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陆杏芳、陈颖颖、岑翠姬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祖耀
审判员  杨金伟
审判员  杨强志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苏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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