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终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荷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建投大楼5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310260510H。
法定代表人:罗军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雅,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甲潘,广西捷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捷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河东私营经济区A-4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97662707。
法定代表人:王全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清,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君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时代新城3幢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ADCHXA。
法定代表人:潘宁,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上诉人广西荷美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捷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君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荷美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518元,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覃锦丽
审 判 员 吴福汉
审 判 员 梁小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闭静梅
书 记 员 方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