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9732号
申请人:广西佳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5号大嘉汇汇金城2号楼十三层1315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PYALN3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泰乐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5号大嘉汇·汇金城2号楼十三层1316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087410820。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榛,广西建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悦山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24-8号23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0134485W。
法定代表人:李翀。
被申请人:李翀,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审理广西佳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泰乐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悦山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翀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佳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泰乐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悦山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翀名下合计价值1349285.87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1349285.87元的保单保函[编号:6051101046020220000352]为申请人广西佳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泰乐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佳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泰乐智能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悦山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翀名下合计价值1349285.87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