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桂0109行审47号
申请人: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东196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广西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玉兰路2号林业新村公建楼华贵楼三楼东面。
法定代表人:甘芳名。
申请人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邕城管行决﹝2017﹞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以被申请人广西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所有处罚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邕城管行决﹝2017﹞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