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7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陆平村那平坡3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玉兰路2号林业新村公建楼华贵楼三楼东面。
法定代表人甘芳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宁腾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桂0107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7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