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学、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1财保45号
申请人:**学,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栋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159621678。
法定代表人:龚尔克。
申请人**学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5,651.96元。申请人**学诉前财产保全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6052001046020220000063)在245,651.96元的范围内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学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5,651.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48.3元,由申请人**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佩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贞谕
书 记 员 梁颖晨